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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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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場所”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時間:2018-04-13 17:05:46  來源:氣體滅火  

前言

隨著我省經濟改革和建設的快速發展,勞動日趨小型化的公共娛樂場所、密集型企業、家庭作坊式生產加工經營場所等層出不窮,消防安全問題的矛盾日趨尖銳。由于歷史原因,這些企業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設施等條件遠不能滿足現有規范的要求或目前沒有相應標準、規范能適用的。

結合我省的特點,我們特別規定了對我省經濟政治和社會有較大影響的幾類典型的建筑物的消防技術要求,以預防、緩解或減少重特大火災的發生,保障人身安全。

本標準的(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

本標準由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三小場所”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關法規,規定了廣東省改造、治理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以及出租屋等場所(以下簡稱“三小”場所)的消防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既有“三小場所”建筑的火災隱患治理,不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防火設計。

其它既有場所的火災隱患治理按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39-90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設計規范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3 總則

3.1 為了貫徹--消防工作方針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場所,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術先進,制訂本標準。

3.2 經整改尚不能符合--現行的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的“三小”場所,其消防安全治理應執行本標準。

3.3.1 小檔口: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發店(院)等。

3.3.2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筑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制造性質的場所(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

3.3.3 小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閑、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等。

4 一般規定

4.1 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值班住宿場所嚴禁設置在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等場所或建筑中。

4.2. 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及值班住宿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 小作坊、小娛樂場所不宜設置在四樓及以上。

4.4 與相鄰建筑物防火間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間應采用磚墻分隔,開設窗口的應錯開設置;車間、倉庫與辦公室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 “三小”場所及附屬的值班住宿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不應低于三級。

4.6 “三小”場所中的吊頂、墻面的裝修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應符合GB50222的規定。

4.7 “三小”場所中的疏散門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開啟,平時有治安防范要求須鎖閉的疏散門應設置防火型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4.8 “三小”場所中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穿金屬管或阻燃型PVC管保護,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不燃物體上。

4.9 應按照GB50140的規定,在建筑物中配備與使用人員、環境條件和火災類型相適應的滅火器。

4.10 “三小”場所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且不應影響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

4.11 “三小”場所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系統,值班住宿場所和屬的集體宿舍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系統。

4.12 “三小”場所中宜設置簡易式水噴淋裝置/系統。

4.13 “三小”場所的使用和管理者應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嚴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數,確保疏散通道暢通。

4.14 “三小”場所附屬的集體宿舍內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及大功率燈具等電氣設備和液化石油氣爐灶等明火器具。

4.15 經營場所內不得住人,須留守值班的不得超過1人。

4.16 “三小”場所的負責人須簽訂防火自律公約。

5 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區

5.1 住宿場所與其它場所之間應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 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應分別采取1.50h、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分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1.2 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時,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墻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1.3 當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設置在二層及二層以下時,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墻和0.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用途場所完全分隔。

5.2 當住宿場所與其他場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樓梯(間)時,住宿場所與其他場所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當住宿場所設置在一、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中時,且安全疏散設施符合第6章的有關規定時,住宿場所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00m2;

5.2.2 當住宿場所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中時,且安全疏散設施符合第6章的有關規定時,住宿場所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m2;

5.2.3 其他場所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標準對于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規定。

5.3 當住宿場所與其他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間)相互獨立時,住宿場所和其他場所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標準對于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有關規定。

5.4 住宿場所、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內的隔墻應砌筑至樓板頂部。房間內不應設置供人員住宿的夾層或閣樓。

5.5 經營場所的吊頂、墻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裝修。

5.6 附屬集體宿舍中的廚房應集中設置,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應靠外墻布置,且應設置可開啟外窗;住宿區域內的房間、儲藏室及走道等部位嚴禁儲存、放置和使用燃氣鋼瓶。存放燃氣鋼瓶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設施。

5.7 經營場所與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應采取不燃樓板、實體墻或甲級/乙級防火門分隔;住宿部位及二層以上設置金屬柵欄或防盜網的經營場所應設置逃生出口并配備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頂的門需鎖閉的,應采用推閂式門鎖。

5.8 在建筑內部或毗連設置各類發電機、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高壓電容器或多油開關等設施的應采用磚墻分隔。

5.9 電梯井、管道井與住宿部位應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 安全疏散

6.1 除符合本標準6.2、6.3條規定外,住宿場所、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以及出租屋所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間),并應直通室外地面。建筑內的人員疏散及疏散樓梯(間)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6.1.1 人員可通過住宿區內設置的通向上人平屋頂的出口到達屋面,再通過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借用符合人員疏散要求的疏散樓梯疏散到地面;

6.1.2 設置在外墻上符合規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樓梯;

6.1.3 設置在建筑內部符合規范要求的封閉(防煙)樓梯間。

6.2 當住宿場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時,可與其它場所共用室外敞開樓梯,或封閉(防煙)樓梯間:

6.2.1 采用室外敞開樓梯;

6.2.2 采用封閉(防煙)樓梯間,且樓梯間符合下列要求:

6.2.2.1 開向樓梯間的門為乙級防火門;

6.2.2.2 樓梯(間)能通至屋頂,或在樓梯(間)上方的屋頂處設有通風口;

6.2.2.3 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符合本標準第7章的有關要求;

6.2.2.4 建筑層數不超過7層。

6.3 當住宿場所符合下列要求時,可與其它用途場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開樓梯:

6.3.1 建筑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或建筑耐火等級為三、四級、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內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

6.3.2 建筑面積大于等于300m2建筑內的住宿場所與其它用途場所設置有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獨立式火災報警裝置);6.3.3住宿總人數不超過10人。

6.4 經營面積超過50m2的應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6.5 住宿場所、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以及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以及樓梯寬度應符合現行--規范的有關規定。不符合時,應采取增設室外疏散梯等措施達到規范要求。

6.6 住宿場所、出租屋的人員數量應按人均住宿面積2至3m2核定,每間宿舍住宿人員數不應超過8人。生產車間已經設置的,應當拆除或者在每個樓層的不同方位開啟兩個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寬度不小于80厘米的緊急逃生口,設置在二層(含二層)以上的還應配備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鎖閉的,應采用推閂式門鎖。

6.7 “三小”場所中的住宿房間應設置陽臺或可開啟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能從內部開啟且便于人員逃生。

6.8 “三小”場所中住宿人數超過10人的場所,宜在方便人員逃生的位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下)配備消防救生梯、救生繩等逃生自救設備。

6.9 “三小”場所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以及樓梯寬度均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6.10 “三小”場所中超過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樓梯間內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6.11 丙類生產性場所必須設置通向平屋頂的封閉梯間或室外樓梯(外通廊式廠房除外),樓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通向平屋頂的門、安全出口門需鎖閉的,應采用安全控制與逃生門鎖。

6.12 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僅設置一條疏散樓梯的建筑物應配備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6.13 在小作坊建筑內部或毗連設置各類發電機、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高壓電容器或多油開關等設施的應采用磚墻分隔。

6.14 疏散樓梯在首層應采用實體墻與生產、儲存場所分隔。

7 消防設施

7.1 “三小”場所中住宿場所與其它場所共用封閉(防煙)樓梯間時,住宿場所和其它場所應按下列規定設置自動消防設施:

7.1.1 當“三小”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0m2但不超過1000m2,且住宿場所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時,住宿場所和其它場所內均應設置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7.1.2 當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時,住宿場所和其它場所內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簡易式水噴淋裝置/系統;

7.1.3 當“三小”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500m2時,住宿場所和其它場所內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火災報警裝置,當任一火災探測器報警后,其警報聲響應能通知到住宿場所。

7.1.4 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的緊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樓梯處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及電鈴等警報裝置。

7.2 當“三小”場所中的住宿場所與其它場所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相互獨立時,住宿場所和其它場所的消防消防設施設置可按現行--標準對于相應使用性質場所的有關規定設置。

7.3 小作坊、小娛樂場所應設置防排煙設施。

7.4 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或消防卷盤,確無法設置的,必須在每個樓層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并應按每75平方米配備2具2公斤ABC干粉滅火器的標準配置手提式滅火器。

7.5 小作坊、小娛樂場所、小餐廳應設置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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